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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官员失足的七大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20-07-13 12:40:17 阅读: 来源:插梳厂家

“他给我的是事后的感谢费,不能算犯罪”、“我是用公家的钱为职工办福利,钱又没有装进我个人的腰包,不是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结果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锒铛入狱。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诱因,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形成了《诱发官员职务犯罪的七大误区》调查报告。11月1日,报告一公布,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济源市很多单位将此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教材。记者阅读这份报告时发现,“七大误区”的确给人很多警示。

误区一:

“收受朋友钱财不会出问题”

安徽淮南市委原书记陈世礼在任职期间,与一帮开发商结为“兄弟”,对他们送来的钱物一律笑纳,收受贿赂500多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在承揽工程、减免税费等谋取利益。陈世礼后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在狱中后悔地说,是“朋友”将他送进了监狱。

为此,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分析发现,有一些官员就是因为“朋友”而锒铛入狱的。这些官员把朋友作为“自己人”,认为收受朋友钱物不会出问题。因此,在“朋友”面前是非不分,进而发展到钱权交易,不知不觉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误区二:

“收的钱是事后感谢,不算受贿”

目前,事后感谢成为行贿人的常见方式。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实质都是钱权交易。有的官员在事先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却经不起“谢”的诱惑,认为事后被感谢收钱物是“人之常情”,不是受贿犯罪。

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强,是被事后感谢“谢”进监牢的。前些年,城建公司与合肥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后物业公司共投资350万元。后来,双方解除合作。在王强的关照下,城建公司除返还该物业公司350万元投资款外,另外补偿该公司300万元。为表示感谢,该物业公司事后送给王强现金95万元。在受审时,王强为自己辩护说:“我都是事后收的感谢费,又没有伸手向他们要钱,不能按受贿定罪。”后来,王强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此,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宏民解释说:“无论是事前受贿、事中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不影响钱权交易的本质。”

误区三:

“钱是他(她)们收的,我不是犯罪”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利用儿子、情妇“转弯”收钱,在他受贿620万元钱物中,大部分是通过儿子和情妇汪某以所谓“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等名义收受的。后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官员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面接受钱物就不是犯罪,因而利用家人和特定关系人“曲线受贿”,为钱权交易披上了一层伪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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