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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一审

发布时间:2020-10-14 09:49:45 阅读: 来源:插梳厂家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月29日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全环节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登记上牌。同时针对市民关注的快递外卖用车,拟出行业用车管理措施。

电动摩托车等不在非机动车范围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永解释说,法律上的“非机动车”与人们概念中的“非机动车”含义不尽相同。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本市非机动车立法调整范围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于社会反映较多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并不属于本法规调整范围。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取得号牌

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上路的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在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已登记而未悬挂号牌的,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为了便于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对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放心购买。

此外,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规定本市对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登记,购车人不需另行办理,具体办法将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针对网购买车的消费者,草案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者实行实名登记,明确销售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超标上路驾驶人罚款500元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根据有关行业协会的统计,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这些车辆速度快、重量大、制动性能不稳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为此,条例草案中规定,对于驾驶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针对本条例实施之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结合市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拟规定3年的过渡期,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扣留车辆及最高50元罚款的惩罚。

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则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具体管理措施将一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为车充电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享单车押金拟设专用账户

针对发展迅速的共享单车市场,条例草案也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要求,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并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对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对于社会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草案中拟要求租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此外,针对目前不少上班族选择独轮车、自平衡车作为代步工具上路的问题,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违反此项规定的,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9类区域非机动车禁停

条例草案中还划定了9类非机动车禁止停放的区域,分别是,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区域;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消防通道及其周边影响客流、车辆集散安全的一定区域;盲道及其周边影响残疾人通行的一定区域;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影响车辆转弯的一定区域;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安全的一定区域;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其他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

快递外卖用车拟出行业管理措施

针对市民比较关注的快递、外卖行业用车问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表示,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情况比较复杂,既有电动自行车,也有摩托车和动力三轮、四轮车等机动车。一方面,公众关于快递、外卖等行业违反交通规则的批评比较强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对其管理既要考虑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顾市民需要和相关行业发展。

鉴于此,条例草案一方面授权市商委、交通、邮政等部门拟定行业用车管理措施,另一方面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比如,逆行、闯灯、骑行通过人行横道、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号牌、驾驶拼改装车辆灯,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罚款、约谈企业负责人、扣押、收缴违法车辆等处罚措施。

对快递、外卖行业常用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及电动摩托车,条例草案明确了其机动车的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

本市拟立法严查五类非法客运车辆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一审。草案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本市车辆和外埠车辆,分别在办理车辆更新指标和进京通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类行为纳入非法客运范围

草案明确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并将五类行为纳入非法客运的范围。其中包括假冒巡游出租车;未经许可擅自组织从事巡游出租车运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车客运;擅自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经营。

外埠车非法运营一年内禁在京行驶

为加大打击非法客运力度,对违法者进行有力的威慑,草案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本市车辆和外埠车辆,分别在办理车辆更新指标和进京通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其中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非法运营记入征信系统

草案规定,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制度。为提高发现非法客运的几率,形成社会共治的治理模式,草案拟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非法客运经营举报机制,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

此外,草案拟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供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黑车”拉活可“扣押”“没收”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本市仍存在不少非法运营车辆(包括俗称的“黑出租车”),严重扰乱城市治理和行业管理秩序。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之前规定的对“黑出租车”可以扣押的条款已被停止执行,目前本市对“黑出租车”的查处手段明显不够。

考虑到查处非法运营的紧迫性,有必要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通过制定单行的地方性法规,将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对“黑出租车”“黑摩的”的扣押、没收等措施固定下来,以保持对非法客运的打击力度。

为此,草案对非法客运行为设定了“扣押”“没收”的查处手段。其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的;擅自从事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预约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除了罚款处罚,还将采取扣押车辆的措施。

同时,考虑到“克隆出租车”伪装性强,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黑摩的”普遍车况差,安全系数低,社会危害大,草案设定了没收车辆的强制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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